日前,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其官方網站發佈《保健食品命名規定(修訂稿)》。根據修訂稿規定,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虛假、誇大或絕對化的等詞語。
修訂稿指出,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則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、規章、規範性文件的規定;反映産品的真實屬性,簡明、易懂,符合中文語言習慣;不得誤導、欺騙消費者。
修訂稿規定,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內容:
(一)虛假、誇大或絕對化的詞語;
(二)明示或暗示治療作用的詞語;
(三)人名、地名、外文字母(維生素除外)、漢語拼音、數字、符號等(註冊商標除外);
(四)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及地方方言;
(五)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;
(六)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(批准的功能名稱除外);
(七)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(含註冊商標)。
保健食品的通用名應當客觀、準確、科學、規範,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或本産品功能的文字,字數不得超過10個。具體要求如下:
(一)不得使用已經批准註冊的藥品名稱,配方為單一原料並以原料名稱命名的除外。
(二)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稱。
(三)不得使用註冊商標。
(四)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,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産品功能相關文字的,應嚴格按照規範的功能名稱進行描述。聲稱兩個及以上功能的産品,不得使用功能名稱作為通用名。
(五)以産品原料命名的,應使用科學、規範的原料名稱;單一原料的産品,可採用該原料的名稱命名;兩個以上原料組成的産品,不得以單一原料命名,可用配方中主要原料名稱或縮寫,其縮寫應為約定俗成的縮略語,但不得違反命名要求。
修訂稿規定,營養素補充劑類産品應以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。配方由三種以上維生素或礦物質組成的産品方可以「多種維生素或礦物質」命名,不得以部分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。
http://www.hellotw.com/dlxw/szgc/201109/t20110922_684918.htm
留言列表